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权处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请求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和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期限,盖本级教育部门公章或者信访专用章。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方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