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二)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