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治、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一)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 第三十条 有权处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请求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查。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负责复查(复核)的部门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教育部门不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有权处…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机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受理、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