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负责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复核部门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省级教育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