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查。 负责复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省级教育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