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有权处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