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机构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的受理、办理。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教育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教育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