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形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告知或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权处理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