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督办可以采用网络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