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