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受理部门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受理;同时收到的,由收到部门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教育部门在5日内指定受理部门。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