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上级教育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以及所属下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