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
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对不属于教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对不属于教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