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属于本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有权处理机构。

属于本级教育部门所属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或者交办所属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属于下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下级教育部门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教育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理报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不属于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教育部门走访的;

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