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教育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并出具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上级教育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以及所属下级教育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受理部门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受理;同时收到的,由收到部门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教育部门在5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