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教育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教育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