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所代表的信访人转达教育部门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