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化解各类信访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