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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可单独接待信访人的场所。接待场所应具备便于信访人反映问题、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以及其他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接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教育部门信访信息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化解各类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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