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