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为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力支持。按照布局合理、设备齐全、环境友好、安全有序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和改善群众来访接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