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章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配备足够工作力量,以适应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十条 教育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选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入职干部、优秀青年干部、新提拔干部等到信访…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重视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关爱,为信访工作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