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本部门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