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等形式,发挥好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办理;可以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声望的社会人士等共同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