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 第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办公场所等形式,发挥好律师、…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本部门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