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教育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教育部门处理的事项,称教育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