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