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选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入职干部、优秀青年干部、新提拔干部等到信访岗位挂职锻炼制度,把信访工作机构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干部的使用,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和选拔使用等机制,增强信访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信访干部做好群众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