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教育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登记信访事项,向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教育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处理上级教育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研究、分析教育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教育部门信访工作;

按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分析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