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