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