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