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访工作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教育部门应当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在教育部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穿状衣,围堵、冲击教育部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教育教学公共秩序的;
侮辱、殴打、威胁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