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2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21.2条 适用范围 第21.3条 定义 第21.4条 溯及力 第21.5条 合格审定程序 第21.6条 豁免 第21.7条 飞行手册 第21.8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5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21.19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第21.21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第21.24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第21.25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第21.33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5条 飞行试验 第21.37条 试飞驾驶员 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47条 可转让性 第21.50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21.51条 有效期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更改、 第21.91条 适用范围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第21.95条 型号设计小改的批准方式 第21.97条 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 第21.99条 适航指令要求的设计更改 第21.101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21.113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要求 第21.119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120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四章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进行生产 第21.121条 适用范围 第21.123条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生产 第21.125条 生产检验系统 第21.127条 航空器的试验 第21.128条 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 第21.129条 制造人的责任 第21.130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21.13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35条 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21.139条 质量控制系统 第21.143条 对质量控制系统及资料的要求 第21.147条 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 第21.151条 许可生产项目单 第21.153条 生产许可证更改 第21.155条 生产许可证的可转让性 第21.157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159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21.161条 展示 第21.163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165条 持证人的责任 第六章 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21.170条 适用范围 第21.171条 适航证的类别 第21.172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申请 第21.173条 适航检查 第21.174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第21.175条 对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第21.176条 适航证的更换及重新颁发 第21.177条 适航证的暂扣或吊销 第21.179条 适航证的有效期 第21.180条 适航证的展示 第21.181条 适航证的转让性 第21.182条 适航证的更改 第21.183条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与颁发 第七章 特许飞行证 第21.211条 适用范围 第21.212条 特许飞行证分类 第21.213条 特许飞行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21.214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第21.215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01条 适用范围 第21.302条 批准方式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第21.304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05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第21.30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第21.308条 责任 第21.309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第21.310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第21.311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第21.312条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第21.313条 设计更改 第21.314条 记录保存 第21.315条 检查 第21.316条 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21.317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第21.318条 适航批准 第21.319条 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第九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21.321条 适用范围 第21.322条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的分类 第21.32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第21.325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形式 第21.327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申请 第21.329条 出口适航批准证书的颁发 第21.334条 例外 第21.335条 出口人的责任 第十章 标牌或标记 第21.341条 适用范围和规定 第21.342条 要求 第十一章 修理 第21.343条 一般要求 第十二章 罚则 第21.345条 警告 第21.347条 罚款 第21.349条 暂扣证件 第21.351条 吊销证件 第21.353条 停止生产、运行和经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21.355条 附则 附件: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