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37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7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37条 试飞驾驶员 按CCAR-23、25、27、29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一名持有相应类别驾驶执照的驾驶员进行本规定所要求的飞行试验。 第21.35条 目录 第21.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