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第21.13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第21.15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第21.17条 适用规章的确定 第21.19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改 第21.21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和运输类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第21.24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第21.25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第21.29条 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第21.33条 检查和试验 第21.35条 飞行试验 第21.37条 试飞驾驶员 第21.39条 试飞仪器校准和修正报告 第21.41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第21.47条 可转让性 第21.50条 持续适航文件 第21.51条 有效期 第21.53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第21.8条 目录 第2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