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条
第21.31条 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定义民用航空产品构型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要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清单;
确定民用航空产品结构强度所需要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CCAR-23、25、27、29、31、33、35要求的和对21.17第(二)项中定义的特殊类别航空器适航准则中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续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和适用的环境保护要求所必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