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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24条

第21.24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初级类航空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初级类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

该航空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公里/小时(61节);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

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对于水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客舱不增压。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初级类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

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