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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25条

第21.25条 型号设计批准书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限用类航空器指仅供专门作业用的某种类别的航空器。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

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航规章和民航总局适航部门规定的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但是局方认为与该航空器专门用途无关的要求除外;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本条中的“专门作业”指:

农业(喷洒药剂和播种等);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航测(摄影、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

巡查(管道、电力线和水渠的巡查等);

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

空中广告;

局方规定的任何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