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5条
第21.15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和申请文件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提交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相应的验证计划。
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提交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相应的验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