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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6条

第21.16条 专用条件

对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使得有关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足够的安全要求,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制定并颁发专用条件:

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

民用航空产品的预期用途是非常规的;

从使用中的类似民用航空产品或具有类似设计特点的民用航空产品得到的经验表明,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

专用条件应当具有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