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3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3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13条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资格 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资格。 第21.11条 目录 第2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