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1条
第21.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补充型号认可证。
本章适用于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
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补充型号认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