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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45条

第2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享有下述权利:

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时,可以取得适航证;

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规定时,可以获得其在经审定的航空器上的安装批准;

符合本规定第五章规定,可以取得生产许可证;

可以取得该民用航空产品的更换用零部件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