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1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51条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21.51条 有效期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长期有效。局方认为必要时,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 第21.50条 目录 第2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