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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7条

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零部件的制造设施搬迁或者扩大将别处的其他设施纳入,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当在搬迁或者扩大之前书面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