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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6条

第21.30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零部件制造人/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和设计批准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有效期为2年。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