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08条
第21.308条 责任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其安装在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上是安全的;
在每一零部件上标明:CAAC-PMA标记,制造人姓名、商标或代号,零部件型号或件号,序列号,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对于体积太小无法有效标记上述内容的零部件,应当在其包装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牌。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其安装在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上是安全的;
在每一零部件上标明:CAAC-PMA标记,制造人姓名、商标或代号,零部件型号或件号,序列号,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对于体积太小无法有效标记上述内容的零部件,应当在其包装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