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21.159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159条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 第21.159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除发生下列情况外,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 民航总局暂扣、吊销生产许可证; 民航总局另行规定生产许可证终止日期;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制造设施地址变迁。 第21.157条 目录 第21.1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