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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07年) 第21.310条

第21.310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属实的申请书;

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申请人,应当随上述申请书同时提交偏离申请,该偏离申请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

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按照本规定第21.143条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详细说明。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援引以前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提交的已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资料;

表明申请人已经满足本条要求及项目申请之日有效的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明。

如果预计要按照本规定第21.313条进行一系列项目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的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